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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去年9月20日下班后在自己小区泊车,当时因物业管理混乱,物业管理人员临时指定了一个停车位让我泊车(这个车位原先别人的),第二天我的两个轮胎被刺破,报废。汽车修理厂也证明两个轮胎系人为造成。事情发生后,多次与小区物业交涉查清事实并有个说法,却一直没有说法。为此,我未交去年10-12月份停车费共450元,近日,物业将我告上民事法庭。

物业管理合同 2011-04-19 18: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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