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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我工作关系在A单位,因公派到B单位工作。B单位负责支付我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五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从我工资扣除后,转交个A单位。A单位承担五险一金单位承担部分,并负责将我个人承担部分上缴给相关单位。除在B单位的工资收入外,无其他收入。B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未扣除五险一金,理由是:“五险一金不是B单位扣的,已经转交个A单位了”。此做法合法吗?其法律依据是啥?盼答复。

个人税收筹划 2016-09-21 2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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