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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后,为什么还有第二次或三次补偿款?这补偿款有什么规定吗?

征地补偿 2019-12-25 2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征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不能对其所有权进行买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买卖宅基地应经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 1、你好,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用土地已闲置,可以继续耕种。 3、被打的人可以报警或起诉。
  •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金:  1,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农作物或者建筑物补偿费等;  2,补偿的标准由当地负责征收土地的政府部门公布;  3,对土地补偿的标准有异议的,被征地村民可申请省人民政府裁决;  4,如果审批的政府是国务院,则申请国务院裁决;  5,如果征地未履行合法程序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项: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遵循下列三项原则:  1、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  2、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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