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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外贸员协议,上面写着: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其中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5月28日为(试用期/实习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另外,协议上的第四条写着:若乙方在合同有效期辞职,乙方自愿赔偿甲方在当初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费用五万元人民币进行补偿。我是觉得自己在这边工作得不顺心,很压抑,所以想换份工作。在4月14那天打电话跟经理说我要辞职,那时候,经理还在广州,他说,你走可以,但是没工资。第二天,我到公司找老板娘谈,老板娘说工资你放心,不过,一句话,你还是等经理回来再说。他们这样推来推去的,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了。。。请问,我这样说辞职,是不能拿工资的吗?

其他 2011-04-21 0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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