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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8月末在网上应聘保安工作(应聘于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说接受我的应聘后,堂姐王XX陪同本人租车从上海市昆山地区到达江苏省苏州市XX路X号,本人于2016年9月2日在江苏省苏州市XX路XX8号进行面试,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公司李助理于9月2日以后以各种名义收取我方费用共计6500元。遣送本人回家后,向律师咨询后,属于违法行为,已向苏州市劳动局反映情况,希望能够尽快得到妥善处理。需负怎样的法律责任?请问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诉讼 2016-09-18 13: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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