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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由于公司经营亏损严重不能继续支撑经营,所以通过股东会商量后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把公司现有门脸店(经营中的店面)分别分给各股东自己经营各负盈亏,股东所分得的店的所有事务从此后与总公司无关。自分店后大约半年后由于两股东产生合同经济矛盾,其中一名股东把公司连带起诉,法院判公司来支付这笔钱,而公司早已经分家早就没有现金流了,根本无法偿还这笔钱,其他分走店的股东也不愿意出这笔钱,所以一直拖着没办,最后法院强制执行把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了,我本人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在所有的交通工具包括贷款全部不能用,而现在其他股东的店面正在经营,现在他们经营用的合同还有公章等相关公司的东西还是原来公司的,我14年的时候就退出经营了,但是现在他们还在用公司的手续,我作为法人代表能不能要求他们停止使用公司的手续,可不可以登报纸宣布公司停止一切业务及相关活动,这样做法律上生效吗?

离婚 2016-09-21 12: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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