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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供销社下岗职工,有28年的工作年限,近10年我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都是自已全额缴钠,租用供销社门店经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最近供销社通知门店租期己到,不再续租,用于商业征地开发(未经职工大会讨论,审议,表决)为此我有三点要求:1.供销社经济效益较好,应帮助我缴纳"两保".维护我的合法权益。2.安排具备条件的经营门店,保障过渡时期的基本生活来源。3.新门店建成后,我应有对新门店的优先购买权并享受优惠。这三点要求是否合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其他 2011-04-21 13: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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