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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与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集体山林管护经营承包合同、并以公证。2010年本村部分村民以承包时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合同。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村民又以我在承包期内未管护好为由再行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法院能否受理、不受理的法律依据是啥法规、哪项法条。请指教/谢谢......。

其他 2011-04-21 14: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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