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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向村委会承包鱼池,现有合同纠纷,相关资料如下: 一、所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 合同第三条:已方(承包方)交甲方(发包方)承包金每亩170元,合计5984元正,逐年元月底交清,如超1个月加收10%滞纳金,1个月后违后合同取消并赔偿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以上条款经双方签订,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损失. 二、经过: 合同众2003年元月签订起,交纳租金都是在逐年的年底或隔年的年初交。但于2008年年底我家按常规交纳时甲方不让交(多次,但没有实际证据),说是要取消合同。 请教:1、甲方能取消此合同吗?如能取消,是否须经法院判决后生效? 谢谢您的帮助!!!

农林牧渔 2009-05-06 1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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