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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下、我母親的車禍鑒定情況、情況是這樣的、我門先做了鑒定、開庭後責任方申請從新鑒定、等級沒有變、現在的問題是、關於住院期間的費用有不關車禍的費用、最重要的是說住院時間過長、但是住院過長是公交公司(責任方)單方面造成的、因為當初我家裡有癱瘓的父親、我要上班、病人生活都不能自理、我要求公交公司支付護理費請人護理、但公交公司口上答應、我起草了一份協議、大楷意思就是、公交公司每月支付護理費2000元、一直到第二次手術進院做手術。可公交公司就是不簽字、只口頭說、現在產生的費用全部算我頭上、請問、這樣合法嗎?是不是我必須按照鑒定中心說的那樣?

离婚 2016-09-26 1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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