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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判决 原告损失369896.5元,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下余229896.5元(30000元精神抚慰金除外),受害人承担30%即68935.95元,被告承担70%,即160857.55元。加上应承担的30000元精神抚慰金,共应赔偿原告190857.55元,扣减已先期赔付的45000元,被告还需赔偿145857.55元。 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55857.55元。 保险公司说不承担精神抚慰金,因为法院没有把精神抚慰金判到交强险里面,我们按判决执行,如果对判决有异议,你可以在有效期内起诉中院?

其他 2011-04-22 1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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