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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9年9月1日开始到2011年2月15日,在上海一家公司的成都办事处工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于2011年2月15日收到上海公司撤销成都办事处的传真公函(上面加盖了公章,但没有提及我们的名字),之后公司拒绝作出任何的补偿,于是我和几个同事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申请,请求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的要求,但我们手中的证据只有平时发工资时的工资发放表(是上海公司打工资到一个同事的个人帐户上面,由她把工资交给其他人的,我们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之后在传真给上海公司,上面没有公司盖的公盖的)和上海传真过来的撤销办事处的公函,上海公司打钱到那个同事的个人帐户上的银行打的清单,还有就是另一个同事于2007年签的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这个能否确定我们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存在呢,若不能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做比较好呢,

仲裁 2011-04-23 0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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