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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亲属,两位老人在三年前将其房屋产权到公证处进行了财产公证,当时两位老人意思是是将产权死后留给小儿子,没有看所签的合同是什么合同,三年后,小儿子媳要提出离婚,这时再看公证合同,发现当时办理的是赠予合同,咨询后方知无法取消此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取消其公证合同,另外公证后,产权的姓名已转为儿子的名下了。

离婚 2011-04-24 1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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