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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已过世,留下一套私房,外祖母现健在,私房的产权登记人为外祖父一人。他们有三个女儿,我母亲是老二,现外祖母经公证留下遗嘱,其故世后,将属于本人名下的产权份额及其他钱款细软等一并由我母亲一人继承。按此推算,我母亲将可以获得四分之三的产权份额;其他二个姐妹分别可获得八分之一的产权,对吗? 因我母亲是知青。当年户籍可以转回上海时,其二个姐妹要求我母亲写下承诺书,载明放弃对父母产权并不享受权益等内容。因我母亲回沪后长期和外祖父母一同生活,二老的生活起居均由我母亲照料,故外祖母自愿留下遗嘱。 请问该遗嘱跟承诺有冲突该怎么办?老人他项权利的实现是否会因继承人先前的承诺而造成障碍?谢谢!

其他 2010-10-25 1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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