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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本人与某村企业签订聘用人员合同书,有村、乡、及乡和区人才交流机关盖章,合同第八条规定:乙方在聘用期间,解聘待安置期间以及离退休后,有关工资、福利方面待遇,按双方合同执行(有关标准略)。如本企业因破产或其它原因不能履约应由村负责解决。94年村借故将我调离工作岗位,但又无法安排新岗位,村领导同意在家待业(有村领导证明材料)至今。待业期间,我也没有向村里索要有关待遇,请问:现在向村里索要合同规定的待遇是否合法?

诉讼 2011-04-23 13: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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