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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我们与某商场签定了一年的格式合同,合同时间是2006年12月23日到2007年12月30日.合作方式:联营.合同规定:乙方每月必须完成2万的保底销售额,每月按保底销售额的19%上缴甲方,甲方从乙方的提成收益中含乙方每月应承担的公共水电费,中央空调费,折旧费,保安费,保洁费,设施使用维护费等.专柜面积管理费按15元/平方米/月计收,专柜的电费按2.3元/度月计收,广告推广促销费按当月实际销售额的1%计收.上述费用由甲方从每月代收的乙方销售款或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保证金5000元,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进场费3000元,开业庆典费2000元,品牌推广费1000元.合同约定: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签合同优先权. 但甲方在乙方合同没到期2007年11月中旬,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商场以很低的价格租给第三方,租期是三年.从2007年12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其中2007年12月1日开始装修. 在合同签订时,甲方隐瞒了商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料经营期限为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07年8月30日.而与乙方签约期限为2007年12月30日,这是不是一个开始就有预谋的骗局?乙方几万元的专柜费用谁来承担?

其他 2008-03-13 2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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