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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海公司和乙方北京公司签订一份演出协议书,付款约定:一、 付款方法: 1) 双方签署本合约后甲方于2011年2月25日前支付乙方演出酬金,即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乙方查收定金到账,当天需传真艺人身份证原件至甲方) 2) 演出前3天即2011年3月3日前收到甲方支付余款演出酬金,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3) 如甲方未按上述时间付款,乙方及乙方艺人有权不参加本次演出,已收取酬金不予退回。 甲方上海公司在约定首款支付日期内 支付了。乙方北京公司(艺人 共5人,甲方上海公司却只收到3人的身份证传真原件)甲方上海公司尾款晚了几个小时支付 乙方北京公司,北京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已收酬金不予退还。最终导致艺人没有参加本次演出 甲方损失惨重。甲方能起诉乙方追回酬金及赔偿吗?

其他 2011-04-25 11: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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