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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年3月在海南文昌,我在疏忽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当我发现协议内容对我资金安全有损时,马上要求修改。但售楼方只同意延期,不同意删除我不接受的内容。为此我向工商局投诉了他们,也在315热线进行了投诉。因为这里面存在欺诈,亦要求工商局立案调查。我还向售楼处递交了退房申请。2、认购协议要求:一、2015年4月11日前,必须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二、2015年6月11日前,必须付清购房余款。3、在他们收取我的所谓“定金”后,一直没有向我交付需要协商签订的合同,直到我以绝食方式,并投诉至工商执法部门后,在我即将离开海南的前几天(3.30)我才拿到该合同。4、我此行海南的目的是旅游,并无购房计划。我返京日期4月3日,从一开始就告知他们了。我迫切希望在我离开海南前,完成合同订立。5、为了能确保在4月11日前(认购协议规定的违约期限)协商签订《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我用公证送达的形式提出了我对部分条款的修改意见。然而被告对此未做任何响应。6、我之前种种关注资金安全的行为,不能作为我拒绝签订《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的依据。7、被告以我提出修改意见8条之多,拒绝与我协商签订合同具有主观恶意和客观故意的违约行为。8、被告是房企,应熟知范本中《说明》的内容和范本中第十九条之规定。从始至终,被告从未履行过告知义务,是严重的侵权行为。9、法院以我递交退房申请和投诉为依据,推论我拒绝签订《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事实不符。作为合同签订方,我始终依法享有在合同中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权力。10、我坚持我的诉求:1、判令撤销(2015)文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判令本案一、二审及三审诉讼费有被上诉人承担。附《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鉴于购房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的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回调中予以明确。合同签订后,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决定的,可以遵循合同阅读的争议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买受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本合同。4.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提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其它需要添加或删除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6.在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建设依据和商品房销售依据。7.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范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赢视为本合同内容,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买受人提供,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了解有关情况。8.买受人对小区内的车库(位)有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车库(位)出卖人不得出售。9.为便于买卖双方相互告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买卖双方宜填写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时,买卖双方应及时相互告知。因买受人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未及时告知出卖人,到账出卖人不能及时通知该商品房有关事项的,责任有买受人承担。10.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均可使用本文本。11.本合同说明部分,出卖人和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盖章或签名------------------。《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买受人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买受人行使本合同阅读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须自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之日,一次性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退还买受人。出卖人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未退款金额的万分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退完款项为止。出卖人应自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退还买受人。

其他 2016-10-02 1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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