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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被继承人名下座落于XX区XXX路XX弄X号XXX室住宅房、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X字(200X)第XXXXXX号房屋由女儿XXX一人继承。请教:1、遗嘱这样的用语,继承的房产是否体现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2、怎样写才能既符合十八条规定,在用语上能隐悔些?3、为不招致女婿怨恨,在遗嘱外另写个声明,写清继承的房屋产权归女儿—人所有,不属女儿家庭共同财产,以备特殊之需,这样的遗嘱外声明在法律上成立吗?有效吗?谢谢!

离婚 2017-02-21 06: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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