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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在我名下有一套商品房。此房的购房款是我的婚前住房,和我父母的住房同时拆迁,用两处拆迁款一次性购买的。等记在我的名下,现在对方要求离婚。法院认定此商品房有我婚前财产部分。有父母出资部分。法院认定是在婚内父母的赠与双方的。按司法解释二给分割了。可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一方父母出资等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为个人财产?另外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按司法解释三执行!我上诉可以改判吗?

离婚 2016-10-19 18: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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