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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集体企业,原经理在职十多年,中后期以亏损为由,一;以借款付利还不上,用集体办公楼以七万元顶账给他,二;以在外施工欠人工费,用集体仓库以12万元顶账给妹夫。离职前后又把产权过户给自己妻子。【土地没过户】因处理其他集体房屋财产变卖给职工交社保,致使被侵占后集体所剩房屋财产【办公平房】变卖后,因边界于前经理发生争议,无法过户。事情已过10多年了,可否去法院诉讼,诉讼时效,可有追诉期。

其他 2016-10-04 15: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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