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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1年12月11到东泰鱼具厂做技工。2010年二月和该公司签定无固定期合同。2011年4月19日厂部以生以不好为由就解除了一批技工。按一年赔我们一个月的工资再多加一个月的补偿金。一共支付10.5个月工资。他这样是应该的。可无故解除是违约的。是要赔偿的。我这要求合理吗?应该赔我们多少?

仲裁 2011-04-27 2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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