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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西省晋中市某国营企业的职工,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于2005年9月1日到一家私营企业做快消品销售工作,也做过市场巡查,大约到了2008年3月份才签了一份格式劳动合同,单位应给我一份但未给。2009年11月单位让我负责某个县城的销售主管工作,2010年6月在销售经理请假期间单位强行压货,造成部分产品过期,7、8月分共扣了我6964元,在此之前这种情况只考核经理,不连带我。2011年2月单位要调整我做市场巡查,工资1200元,出差补助每天20元,由于收入大不如以前,于是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2005年9月至2011年1月这家企业没有给我交过养老保险。问:1.我可否要求补偿6964元扣款,2.我可否要求这家企业补缴这期间应承担的14008元的养老保险,3.我还能得到其它什么赔偿金?具体多少?

其他 2011-04-27 1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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