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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的工地上(钦州港)与同事因为工作的事情发生争吵,后因为对方先动手打自已头部,我被逼无奈,与对方互相扭打起来,后面因为共同摔到地上去,致对方脚踝处骨裂,当时在派出所叫公司赔偿,公司不愿意,我被拘留10天,后面转到看守所,后面因为家里人赔偿了伤者35000元,我才得于从看守所出来,伤者也签暑申请书,现已经撤案不追究我负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因为公司的外派到工地上,且因为工作上面的事情发生争吵,引发的一系列事情,如果当时在拘留所的时候公司有去负责的话,可能不用赔偿那么多,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要负点赔偿责任,我先拿出35000,公司能够给我多少补偿抵扣我付伤者的一切费用??而且现在公司已经把我开除了,我现在没有工作,也很委屈,希望各位朋友帮我想点办法??

诉讼 2011-04-28 16: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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