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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解除抵押是否需要居住证的问题。当初为了上牌方便。上的是异地牌照。而且当初办理抵押业务的时候。好像需要用到居住证。如果汽车贷款还完了。那么车辆解除抵押业务,是否还需要居住证才能办理?毕竟居住证有效期只有1年。但还款年限是3年,那总不可能为了以后解除抵押的方便就不能转换工作地吧?那如果没有居住证就不能办理解除抵押吗?国家的相关法律是怎么样的?地方车管所的这种要求,是否跟法律相冲突?如果抵押业务办理的车管所。非要提供居住证才能办理解除抵押。那还有什么途径可以解决?

消费者维权 2020-03-07 07: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目前,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汽车消费。  申请汽车抵押贷款,贷款期限可以以天计算,也可以以月计算,最长不能超过半年。  申请汽车抵押贷款,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根据车辆年限、车辆状况可以做到现有价值的80%——90%。
  •   根据上述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对许某出据给你的借条,你如有证据证明你主张过权利,则以主张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如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时效期间,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2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则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丧失胜诉机会。

  • 车辆抵押的含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车辆的占有,将车辆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机动车辆是现实生活中价值比较大的动产,其本身具有比较好的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由于机动车辆价值比较大的缘故,车辆所有人因融资的需要,也往往将其所有的车辆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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