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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一家石油公司员工,按合同规定,上三月休息一月,在海外工作。2016年3月1日前,超出3月的给予60人民币一天的补贴,3月1日以后,公司下发新的暂行规定,超出3月的不发超时工资。请问此种情况是否是违反劳动法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如此种现象存在,员工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请仲裁,是否可以获得解除合同后的每年一月的赔偿?谢谢!

其他 2016-10-12 13: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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