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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位女幼师在舞蹈教室教19名小孩做动作。孩子们分成两排,前排坐有靠背的椅子,后排坐板凳。一位后排的小孩不知是自己的原因还是外部原因磕在了前排的椅背上,磕破了眼角和太阳穴之间的位置(有流血,能不能留疤未知)。当时老师在前面教动作,没发现情况,但很快下面有小朋友反应这个小孩哭了,于是老师马上检查孩子伤口,并将孩子交给园方处理。后续将孩子送往医院等过程老师没参与,园方在解决。现在家长以孩子可能会留疤为由,要用特殊的药,向老师索赔医药费3000余元。这位幼师与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没有看到,合同中对此类问题的责任归属问题规定不清楚。如果合同中规定园方承担责任,老师该怎么办?如果规定是老师承担责任,又该怎么办?怎样能将赔付额减到最小(最好不赔付)?急求!!!!!!!!请各位律师给出建议~~~~!

其他 2016-10-12 13: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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