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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是内容是什么,福建省有关因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挂靠人要承何种责任的所做规定是什么?

其他 2011-02-28 1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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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7、问: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实践中之所以会产生挂靠关系,通常是双方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被挂靠单位往往能从挂靠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好处;同时考虑到,既然被挂靠单位同意挂靠人以其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被挂靠单位就负有对挂靠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因此,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挂靠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后,挂靠单位在肇事车运营分享利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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