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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和我哥有三个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然后卖给小产权开发,我们夫妻全在协议书上签字,也受益,土地使用证也没过户给他,其中我哥的两个土地使用证上已建小产权房(土地使用证已给他),而我的宅基地在路边,我又追加利益,对方不同意,我至今也没把土地使用证给对方,也没让他建房(规划区,政府也不让建)。直到今年六月底政府棚改占有,对方建在我哥的宅基地上的房已赔偿,而我的原房已拆,目前是空地,按政府也应赔偿,而且土地部门已给认定单属于我,社区,办事处也出有证明属于我,可市指挥部和市政府请的法律顾问都说不给我赔偿,说我已出售出,有争议,(我宅基地也没赔给对方,因证在我手,证上又是我名字,土地部没给他认定),政府这样对吗?我应该怎样才能保护我个人利益?谢谢!

刑事辩护 2016-10-16 15: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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