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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男,22岁,工人。某年5月21日晚八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看电影时与苏某、于某发生口角并斗殴。杨即用匕首将于某心脏刺破,造成于某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作案后逃至同厂工人王某处,把案情告诉了王。王对此不仅知情不举,而且为杨准备现金、衣服等物品,资助杨潜逃,后杨被抓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王某知情不举,资助犯罪分子逃跑,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已构成窝藏罪,但念其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法院开庭前,被告人杨某提出委托本案不起诉的王某作自己的辩护人。有的同志认为,王某与本案有牵连,不能作辩护人,因其了解案情,只能作为证人。法院有的同志则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能充当辩护人,因此,只要被告人杨某委托王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王某又接受了委托,是应当允许的。还有的同志认为,如果王某是被告人杨某的近亲属,可以充当辩护人,否则不可以。问题:1.王某能否充当证人?为什么?2.王某能否充当辩护人?为什么?3.如王某是杨某的近亲属,情况如何?4.如果你是本案被告人杨某的辩护律师,你准备从哪些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 2016-10-13 1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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