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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房改时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共居人口认定单》中有备注:共居人口以户口薄为准。 请问:未按户口薄填写《共居人口认定单》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能否请求法院认定无效

其他 2011-04-29 0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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