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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亲人于2010年8月在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9月单位鉴定为工亡。现已由法院判决由肇事者进行了赔偿,但单位至今还未赔偿,请问现在单位应如何赔偿?可否按2011年的新条例赔偿?交通事故属刑事赔偿,而单位的工伤保险属商业保险,二者可否兼得?

其他 2011-04-28 23: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完全可以的,司法机构下发结论时一般是根据出结论时的法律标准的。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是可以一案两赔的,可以兼得。 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滨州专业律师王凤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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