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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4月26日的时候因肠胃炎请来一天病假,医生开具了休息的病假条,但公司人事部同事说试用期员工即使有病假条也只能按照事假处理,按照事假扣除工资,请问公司这样操作合理吗?另外当初在签订合同时,我并不清楚签订的合同时间为多长,也就是说在我填写完我该填写的资料后公司收回再进行填写,期间公司填写的内容我都不知道,这样是否合法?

其他 2011-04-29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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