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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毕业的大学生,在丁蜀镇新嘉理陶瓷有限公司工作快一年了,我申请离职,领导也同意了,但到财务结算工资的时候要扣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人事的理由是我的合同上有一条:甲乙双方违反约定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金离职前1年月平均工资(对劳动者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形。我们同学很不理解,特此咨询!

调解 2011-04-29 15: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违约金是不存在的,此违约金的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不合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你没有上述情况,也没有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该公司就没有权利扣你工资.
  • 此约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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