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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媒体虚假广告买车被骗.一审法官认为即使媒体提供广告主档案是假的,即使媒体没有履行审查义务,但广告从表面看没问题,可以刊登,依据民通法则106条判我驳回.请问法官这样判决合理吗?难道这样广告媒体不负责任吗?广告法规定如提供不出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需要赔偿,是不是和民法第106条相抵触?

其他 2009-02-19 00: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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