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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016年8月31日在公司任职,后申请辞职并未办理离职手续。因工作没有交接,9月1日公司多人联系其电话均不接听不回复,顾未予以发放8月份工资,现其申请劳动仲裁: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两倍的薪资补偿。但因其工作未交接对公司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主要是跟客户的账务处理不清导致有些货款无法收回及货物物流途中丢失。作为公司经理,如何应辨?求解,谢谢!

其他 2016-10-19 2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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