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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下午在 有限公司提的车子,10月3日刚跑到100公里时车子液表盘上提示“冷却液位低”,当时与销售取得联系,他让我们笫2天自己到修理厂去找姓田的。10月4日我们大约10点到了修理厂,田不在,其他工作人员接待,我们如实反应了用车情况。经检查后确定是水箱漏水,换个水箱就行了。换水箱后,我们又发现新的问题,车子前温度非常高,手离车子10公分就很热,是不正常的,还问新换水箱的气排完了没,他们坚定回答排完了。但是他们并不承认事实,为此我们争论很长时间,并没有结果,此时己经5点半钟了他们还理直气壮说用仪器都检查了没有问题的。为此他们根本不听我们说话,没办法时间很晚了我们只能离开。10月6日我们去店要说法,车子开去店途中8点28分发现车子又一次提示同样的问题“冷却液位低”告警,到了店里,我们向销售总监袁反映了整个情况,并提出退车,他说对车子再进行一次检测,并安排销售员小沈一同到修理厂检查,经技术总监田检测后再次确认无任何问题。当时我们提出疑问,没有问题怎么会告警?他们只是让我们再观察。10月7日我们准备外出办事,上车时发现又一次告警,就直接到了店里,再一次向销售总监袁反映了情况,袁接收了该车。经过这三次告警,我们对该车的质量己不报任何希望,该问题是有很大安全隐患的,希望贵公司重视此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与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为此我们要求退

其他 2016-10-19 1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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