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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和青州一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说好要开17%增值税的发票,付款后对方开的是代开的3%的 发票,由于税率出入太大,所以要求对方公司重开发票或者补齐税金,但是两个月过去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后来在税务局证实了对方公司有两个名称一个是小规模的,一个是一般纳税人的,现在把小规模的注销了,原来该公司就是以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诱导我们签合同,然后用小规模的开发票,从而赚取差额,请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希望能得到各位律师的帮助,谢谢

其他 2011-05-01 06: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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