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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2013年3月起在现任职公司一直工作到现在,但是2013年至2015年8月期间公司未曾给我交纳养老保险金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我现任公司是一家IT企业(在浙江),和广州的总公司隶属代理关系,广州的总公司由于上市需要,所以和全国各地代理商所在公司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缴纳了养老保险,因为我也属于符合签订合同资格的员工,所以于2015年8月底和广州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到期没有和我续约,养老保险继续帮我缴纳。本人的劳动工资均由任职的浙江公司老板发放,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够要求浙江公司老板帮我补齐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的养老保险,并且补偿经济赔偿金,如果老板有义务帮我补齐,那么是否按照浙江本地要求补,我自己是否还需要出钱缴纳个人部分,盼有经验的法律顾问告知!在此感谢!

劳动纠纷 2016-10-20 1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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