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事实经过:本人于2010年3月15日与车主黄某某签定了租其出租车的协议,租期一年。 因当年8月7日深夜我突发肚子痛,去三医院看急诊未好转的情况下,按合同上的联系电话多次拨打黄某某,想告知明天的白班不能接车了,可怎么也联系不上,我让正在上夜班的司机多次拨打黄某某电话,也联系不上。在这种情况下,8月8日的出租车白班无人接班造成的租金损失黄某某要求本人承担。我决定告知黄某某不再租他的出租车了(协议中有一条是“我方若提前解除协议,黄某方按协议剩余时间每月收三百元违约金”)担负每月三百元违约金也愿认了。因他当时没找到司机,我便延长了一个月,于9月30日将车和车钥匙上交黄某某了。同年11月中旬,黄某某多次打电话本人,劝说本人继续为他开出租车。本人于11月22日开始继续为他打工,11月23日上午,他要求本人去签定一份新的租车协议,本人认为原先的协议还未履行完毕,拒绝签订新协议。这样黄某某让我交出车钥匙,强行收回出租车。可退押金时他强行扣留了1800元作为违约金,本人为他打工的时间为六个半月。不愿为他打工时间有51天,后面是黄某某强行收回车辆导致我无法履行协议。我还该付后期六个月的违约金吗?

仲裁 2011-05-06 13: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黄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