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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房屋居间协议,我是被告(协议是我签的,因房产证是我的名字,婚前财产,但首付老公付的) 1、2011年4月27日拿到传票,法院要求5月17日开庭,我想申请延期 2、想以此为延期理由:a)夫妻共同财产 ,我仅对一半房产有权利,老公必须出庭b)老公是此事的经办人,且与中介及买方沟通全部是他负责,同时也就我方的重要证人。 想咨询一下,我用这两个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吗?(老公现在美国出差,6.14号回到国内,想延期至6月17日) 注:如果我的这个理由不行,请问我可以用什么理由申请?还有申请延期是不是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谢谢!

其他 2011-05-03 11: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你以老公为共同财产人,应该向法院申请追加当事人,然后再由法院通知你老公参加诉讼,这样你的延期目的就达到了。
  • 非常感谢! 如果我就是承认是我们两个的呢,也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吗?
  • 你好: 你的理由都不成立,因为首先你的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和你老公没关系,如果你能证明婚前他出首付也只是债权债务关系,物权是你的,你的延期肯定不会批准,除非你能去医院开诊断证明你有疾病不能出庭,这样也是有可能延期,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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