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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SA公司(中国公司)与GA公司(德国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双方同意,SA公司以1000美元/吨的价格,从GA公司购买了2.5吨石油焦。他们一致认为,石油焦的可磨性指数应该在36和46之间,并且产品要运到南京港,不迟于2016年4月1日。该合同还声称,“本协议将受纽约州法律。”2016年4月2日,2.6吨石油焦运到南京港。然而,产品的可磨性指数仅为32。该产品存放在南京港2天,GA公司支付了200美元的存储费。4月4日,SA公司向G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GA公司赔偿逾期交货和缺陷产品。次日,GA公司提起反诉,要求SA公司支付2.6吨石油焦和保管费。请问SA公司能胜诉吗?胜诉主要理由是什么?谢谢!

国际贸易 2016-10-24 0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 你好,可以诉讼。
  • 你好,可以,建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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