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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其长子丙娶王某为妻,生有一个儿子A,不料,丙于2001年死于矿难。次子丁某娶张某为妻,生有一个儿子B和一个女儿C。甲之女戊嫁给李某,生了两个孩子分别为D和E。甲于2004年8月20日与战友聚会,多喝了几杯酒,于当晚死亡,再帮丧事期间,甲之女戊因伤心过度而死。 1,在本案中,丙,A与甲之间发生怎样的继承关系?理理由为何? 2,本案中的丁能够分得甲财产份额的多少? 3,在本案中,戊、D和E与甲之间发生怎样的继承关系?原因为何?D、E和李某分别能够分得多少份额的遗产?

争议解决 2011-05-01 14:4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丙A与甲之间发生的是代位继承关系。因为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丙的子女就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2本案中的丁能够分得甲财产份额的多少因你未告知甲的配偶及父母的情况,是无法得到答案的,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份。 3戊、D和E与甲之间发生怎样的继承关系是法定继承关系。因为甲先于戊死亡,甲死亡后与戊发生的是法定继承关系。D和E各能够分得戊继承甲遗产1/2中的1/3,李某能够分得戊继承甲遗产的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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