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甲方无责。乙方全责。乙方车乘人员一人伤,看病用1000元,甲方交强险因按百分之几,赔偿乙方伤员。如,乙方伤员看病超出1000,甲方或交强险还赔偿乙方伤员吗

其他 2012-09-17 17: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方无责的情况下对方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为11000元
  • 甲方交强险承担的无责赔偿医疗费上限就是1000元。
  • 甲方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1000元后,可不再赔偿乙方。理由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四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并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理由在于:“条款”第八条规定之“责任限额”与“交安法”第76条之“责任限额”皆为“条款”第六条所指称的“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即最高赔偿金额。 至于“条款”通过对金额的量化规定亦是有法可据:其一,“条款”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其二,根据交安法第17条的规定,交强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虽然“条款”由中保协出台,但“条款”已得到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保监会的明确同意且批复:“请你协会及时将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转发给各经保监会批准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便各公司及时申请使用你协会条款,确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保监产险〔2006〕638号),如此也符合交安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23条第2款亦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据此也说明了保监会对责任限额负关键之职责。 相关条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23条第2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1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对方无责的情况下对方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为11000元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