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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四川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怎样的?成都广安的相同吗?

其他 2018-10-26 00:09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协商收费,已经市场化了,专业律师相对比较高,非专业律师根本不懂。
  • 要看具体案情了
  • 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如前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过错。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这一类。2002年4月1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   4种医疗纠纷法院不得受理:  (一)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效为一年。超过时效的,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三)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重要资料不全、情节不清,对患者死因有争议而又未进行尸体解剖鉴定的,不予受理。
  •   在处理纠纷中,证据总是很关键的,医疗纠纷的主要证据就是病历,应第一时间封存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但是有的医方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否认已封存病历的事,建议患方在封存病历时要医方出具病历已封存的字句收条,并多复印一份病历患方自己来保管。  依照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与医院方协商谈判,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  3、协商不成,若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则可双方一起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注意单方申请医学会不受理);若可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侵权,可向法院起诉;亦可不经鉴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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