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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如果因为第三方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其他 2018-11-24 07:1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是因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之故,物的使用价值往往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过长,即与临时让渡物的使用价值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符,容易导致物的返还纠纷。就租赁合同的期限而言,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超过的部分无效,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
  •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 未约定租赁期限合同怎么履行?《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一般合同当事人先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究。
  • 看守约方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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