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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签约了上海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在青岛,社保和生育保险都是由一家青岛外服代为缴纳。2、领取生育津贴,青岛市是按青岛外服的平均工资给予发放的,远低于我的平均工资。3、上海市有规定,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话,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青岛市没有这样的规定。4、生育津贴基数低,是因为公司选择通过外服缴纳社保,拉低了平均工资,而且我签约的公司是在上海5、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让公司补足差额部分期盼您的回答,

其他 2016-10-26 17: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最好咨询人社局。
  •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当年度1月份单位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1月份单位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加权平均计发。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和300%保底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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