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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孙小武、辛世红(均批捕在逃)与孙更生因坑口资源发生纠纷,便以其坑口三分之一干股为条件,让被告人孙高祥抢占孙更生的坑口采矿场并教训坑口管理人员。孙高祥遂于2004年8月4日上午分别通知了犯罪嫌疑人王永利(批捕在逃)及被告人张超、余金刚等人为其纠结社会闲散人员到潼关县城开发区秦龙招待所集合。当晚21时许,所纠集的30余名人员分乘四辆车先到孙小武、辛世红、孙红莲的坑口,至23时许,被告人孙高祥对所纠集人员进行了“动员讲话”,并将其分为两组。分别持事先准备好的木棍、菜刀、手电等作案工具到达孙更生坑口。被告人姚胜利、朱楠等人持木棍打伤坑口管理人员孙连喜,辛世红及被告人孙高祥、王永利、冯刚刚、张学军等人用石块砸房中管理人员吕红,后吕红持铁锨冲出房屋与被告人孙高祥、王永利、冯刚刚、陈学军、辛世红等人去追赶吕红,王永利持棍击败吕红,并与其余被告人持棍击打倒地的吕红,后将吕红拖回选矿场。孙高祥持菜刀在吕脚、腿部连砍几刀,冯刚刚持棍打吕红,后被被告人余金刚劝止,致吕红受伤昏迷。孙高祥又安排张超、朱楠等人押着受伤的孙连喜进入矿洞内清理民工,将工人王远力,压出矿洞,后辛世红、孙小武,孙高祥、王永利开车将致伤的吕红、孙连喜、王远力拉至县城医院附近弃车而逃,吕红经医院抢救无效与当晚死亡。死因鉴定书:吕红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四肢、胸背和用钝器切割双下肢踝部致颅脑损伤和创伤性休克死亡。价格鉴定书:设计的摩托车、手机等损害物品认定价格鉴定总值为1756元。(2005年价格)上述资料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案件初审时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死因鉴定书、伤情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孙高祥构成故意伤害、抢劫罪,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冯刚刚、陈学军、张超、余金刚、姚胜利、朱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本案从犯,被告人张超系累犯。(审判结果基本于此无差:孙高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冯刚刚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陈学军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张超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余金刚有期徒刑5年;姚胜利有期徒刑4年;朱楠有期徒刑3年。各人累计赔偿经济损失44000元。)1、对上述孙高祥、冯刚刚、陈学友、张超、余金刚、姚胜利、朱楠,的审判是否合理?2、在逃犯:辛世红、孙小武、王永利,罪责如何?3、辛世红、孙小武为小老板,背后大老板是孙红莲;吕红老板是孙更生。孙红莲是否有责任?孙更生的责任(劳务关系)?

刑事辩护 2016-10-30 14: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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