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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因;某日23时许,受害方4人(20--23岁)在公园治安亭旁休息台闲聊喝啤酒不大会,有3名素不相识少女也手执啤酒瓶喝着凑来一块闲聊时,忽又来一少男少女叫其中一名少女跟他们走,此女不愿。这一少男少女无奈离开不多时,又来一伙少男与受害方4人发生口角,手持随身携带刀具向受害方4人共连捅11刀,嫌疑人逃离现场。致一死俩伤,柀刺3人中1人身中5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1时离世。尸鉴为“锐器伤害致人输血过多休克死亡”。应怎样定性?量刑?

刑事辩护 2016-10-30 14: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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