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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我在老家市里买套房子,(房款已付清)合同写明建筑层数为18层,到08年10月10日前交房,可08年8月我们打电话问能否按时交房,售楼部人员说由于市政府要求建到20层,所以要延到09年2月28日交房(市政府的书面通知我们至今也未收到见到)。昨天,售楼人员有打电话说,本月底还不能交房,可能要到5月,具体日期未定。按照合同,开发商延迟交房90天内,要按日向我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超过90天,我可以解除合同,他要向我支付已付房款5%的违约金,不解除合同,他要向我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现在,开发商只同意给我每平米12元的补偿,而且日期是从09年三月份算起,如果退房就按原价退。这样我肯定不接受, 请问:我该怎么做,才能要回我的损失?如果走法律途径,我都需要做哪些准备?

其他 2009-02-17 2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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